廣東省物價局關于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
粵價[2011]308號
2011-12-26
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,深圳市發展改革委、市場監管局,順德區發展規劃與統計局,省國稅局,省地稅局: 為規范稅務師事務所收費行為,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、國家稅務總局《關于印發<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>的通知》(發改價格[2009]194號)等規定,結合我省實際,現就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 一、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、公正、公平、自愿有償、誠實信用和委托人付費的原則。 二、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。 (一)稅務師事務所提供下列涉稅鑒證業務實行政府指導價: 1.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; 2.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鑒證; 3.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鑒證; 4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。 (二)稅務師事務所提供非涉稅鑒證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,具體收費標準由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。 三、涉稅鑒證業務可實行計時收費、計件收費或者計時與計件收費相結合的方式收費,具體收費標準見附件。 四、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、收費標準等信息,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、稅務部門檢查和社會監督。 五、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,試行三年。試行期滿前2個月,請省國稅局、省地稅局將試行情況及相關收費標準重新報我局按程序核定。 附件:廣東省稅務師事務所涉稅鑒證業務收費標準表  |